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

2、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3、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4、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5、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国家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对于外贸企业,国家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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