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程》(下称:《调解规程》)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中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调解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27号)指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能力,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程》。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参考《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等相关国家规定。

三、起草过程

调解规程起草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化解的相关理念和要求,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文件起草、征求意见等,形成《调解规程》(征求意见稿)。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面向省有关部门、16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集中研究和充分吸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10月7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调解规程》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制度、工作保障及其他。

(一)总则。明确了调解规程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定义、遵循的工作原则等。

(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明确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指导设立部门、设立条件、设立和备案的流程、变更和撤销程序,规定了调解组织名称、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三)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包括担任人民调解员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具备的条件、调解员聘任与解聘流程、考核与培训等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以及禁止行为。

(四)调解程序。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受案范围和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明确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途径、需提交的材料、调解流程和期限、调解方式、终止调解的情形,并对调解案卷归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调解制度。明确了调解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告知制度和统计上报制度。

(六)工作保障及其他。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监管,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协调联动,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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