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国办发〔2022〕35号文件所明确的第1项复制推广改革举措“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要求“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域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我省去年已在县域内实行了“一照多址”改革,有必要有条件将适用范围拓展至市域。

鲁政发〔2023〕5号文件的企业准入退出配套措施,第3条“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确定,9月底前,将“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实现一般企业在同一市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照多址”模式进行登记注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效率。

二、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一)必要性。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需多次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照多址”改革,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只需在其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拟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址即可,无需另行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起草过程。2023年8月22日,完成《通知》初稿,开始向省局各相关处室及各市局征求意见,拟以省局普通文件印发执行,并于9月底前完成“一窗通”及登记审批系统的调整优化。省局法规处8月25日反馈意见,建议以省局规范性文件印发。

登记注册处采纳法规处建议,重新启动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增加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征求意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三个环节,并对工作推进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10月上旬前完成社会、部分企业及协会征求意见;10月中旬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计划10月底前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市局实施。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共收到省局各相关处室及各市局反馈意见46条,其中采纳意见13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不采纳意见32条,部分采纳及不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共识。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部分企业、协会座谈征求意见中,无相关意见反馈。

三、主要内容

《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包括适用主体、业务类型和适用条件、业务规则、业务办理、工作要求等五方面内容。

(一)适用主体。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需要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业务类型和适用条件。根据具体业务,将经营场所备案分增设、取消、变更三种类型,并明确了相应条件。

(三)业务规则。确定了进行经营场所备案的八种基本规则,即:实行自主自愿原则、实行“双免”政策、实行申报承诺制、规范展示“一照多址”信息、规范亮照经营行为、规范备案经营场所退出、规范备案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备案经营场所的信息查询。

(四)业务办理。对线上线下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增设、取消、变更三种业务进行规定。

(五)工作要求。对各地落实拓展“一照多址”适用范围提出了基本要求。

四、施行日期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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