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 

为落实《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8〕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现将《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 26 日 

 

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山东省就业创业资金风险防控和监督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8〕21号)、《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社〔2016〕194号)、《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7〕39号)、《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实施方案》(聊人社字〔2014〕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展培训资金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资金,是指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专项用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指导全市、并负责市本级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 

第五条 培训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领域、环节、岗位,实施主动预防、科学管控,避免和化解资金风险,控制和减少风险损失。 

第六条 培训资金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分级防控的原则。 

第七条 培训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 

(一)培训资金分配、下达; 

(二)培训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三)培训资金支出、使用; 

(四)培训资金可支撑能力; 

(五)可能发生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培训资金分配、下达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违规分配、下达培训资金; 

(二)滞留、截留培训资金; 

(三)其他可能出现的培训资金分配、下达风险。 

第九条 培训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超中标范围培训、放宽人员报名条件、与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等风险; 

(二)资金审核把关不严、擅自变更补贴标准、擅自降低审核通过标准等风险; 

(三)拖延审核时间致使拨付缓慢、故意刁难致使符合补贴条件的班期无法享受补贴等风险; 

(四)其他可能出现的培训资金申请受理、审核风险。 

第十条 培训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挤占、挪用、套取、冒领培训资金; 

(二)超范围使用、擅自增加或减少支出项目风险; 

(三)培训资金财务管理风险; 

(四)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领域风险; 

(五)其他可能出现的培训资金支出使用风险。 

第十一条 培训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 

(一)因政策调整引发培训资金支付风险; 

(二)因就业形势变化引发培训资金支付风险; 

(三)其他可能出现的培训资金支撑能力风险。 

第十二条 培训资金风险防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查识别风险点; 

(二)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三)组织实施风险防控行动; 

(四)评估风险防控效果; 

(五)根据防控效果,做出风险保留、风险解除等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建立培训资金风险防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风险点名称、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资金风险分一般、重大两个级别,实行分级防控。 

可能产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对工作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为重大风险,实行重点管理。 

可能产生违规行为,或对工作开展有一定不利影响的,为一般风险,实行常规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流程,统一审核要件、审核标准、审核规则,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培训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后果。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对资金申请单位、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受理、审核、审批、使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八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廉政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平台,将培训资金纳入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提高风险防控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第二十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机构应当依照年度培训计划、补贴标准等因素,科学预测培训资金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配套建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就业政策规定,足额安排培训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人员负责培训资金所有申请、审核、拨付业务。 

就业创业培训业务科室负责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具体落实,对资金受理审核负直接责任; 

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主要或分管领导负责督导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对资金受理审核负领导责任;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应对相关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对培训资金风险防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训资金主要受理审核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培训资金分配; 

2、截留或拖延应当下拨的培训资金; 

3、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培训资金; 

4、将培训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支、混用; 

5、将培训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6、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培训资金; 

7、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培训资金; 

8、违规在培训机构兼职、取酬、投资,默许、纵容、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培训机构财物,或在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培训资金直接相关的经营活动; 

9、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或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10、伪造、篡改、私自销毁培训资金享受对象的基本信息或基础材料等; 

11、在培训资金分配、管理、审核等环节谋取不正常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服务管理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宴请或其他活动安排。 

12、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核为由从服务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 

13、其他违反培训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发现有关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培训资金,应追回违规使用、骗取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法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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