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实施方案》(聊人社字〔2014〕44号)、《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社〔2016〕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8年8月 26 日 


 

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实施方案》(聊人社字〔2014〕44号)、《关于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216号)、《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社〔2016〕194号)、《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7〕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特指“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项目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第三条 山东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还包括注册期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以自然年计算),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拨付全过程网上管理监督。 

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和管理,包括培训计划分解下达、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审核等。 

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定点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报名、组织实施、过程管理等,对所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过程、培训质量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 

第五条 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专业的认定,由市人社、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机构认定办法》(鲁人社办发〔2014〕100号),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实施。招投标结果经公示后,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申请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及培训专业,按照“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合理布局、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在师资、设施、场地、办学资质等主要培训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于一个月内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报备,在承诺期限内具备办学条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承担培训任务。 

招投标结束后,新申请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由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需要增加(或减少)培训专业的,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人社、财政部门实地复核、研究决定,并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中,属于市级及以上人社、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简称市级以上培训机构,下同),可打破地域限制,按照双选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就业创业培训任务。 

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可根据当地需求,与市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对接,委托其承担本县(市、区)培训任务、签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聊城市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规则》,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信息,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培训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对培训监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培训任务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一经发现,将追回培训补贴,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三章 培训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根据身份类别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贫困家庭子女。身份证、贫困或低保家庭证明;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学生证;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书,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五)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狱、戒毒所管理部门提供的培训人员花名册; 

(六)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注册期3年以内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水平评价类”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还应提供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各级人社服务机构应根据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帮助其选择承接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承接培训机构负责指导参加培训人员填写《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将身份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安排班次。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课程设置。定点培训机构应针对不同的参训对象,灵活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应专业课时标准和参训人员接受能力,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课时。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深入结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 

为保证培训质量,创业培训每个教学班不超过50人,就业技能培训每个教学班不超过80人。 

第十六条 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报开班备案信息,包括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教学计划安排、人员信息表等,同时在“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提报备案。 

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应建立培训班期备案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条件审核,将审核结果与备案回执一并反馈定点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组织实施培训,加强学员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应提前一天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提报的教学计划,对每个班期随机抽查不少于两次,检查培训机构是否按计划开展教学。随机抽查记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双方签字,由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留存。 

第十八条 结业验收。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省颁布的专项能力目录的培训专业,培训后参加由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创业培训考试由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组织。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制定《聊城市创业培训教学规程》,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等被广泛应用、学员普遍认可的课程为基础,建立创业培训考试题库,由考试组织者根据培训课程随机抽取出题。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第五章 培训监管 

第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制定《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实施细则》。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加强对培训实施过程的管理,妥善保管培训各环节资料并及时进行归档,明确专人管理。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六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现阶段采取培训机构代领补贴方式,探索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社〔2016〕194号)和《聊城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聊人社字〔2017〕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代领培训补贴,必须提供参训者本人签名的《代领培训补贴协议》。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制定《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规范》,明确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培训补贴申请后,对参训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考核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核,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或授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章 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共同承担,按照《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社〔2016〕194号)、《聊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聊财社〔2017〕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培训计划、补贴标准,将培训补贴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省、市培训补贴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置专账管理,并建立资金预决算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补贴专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部门制定《聊城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落实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年度绩效考评机制。市人社、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履约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培训任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社部门建立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根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名制统计报表查询数据,及时开展督导调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社局、财政局《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管理办法》(聊人社字〔201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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