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人社发〔2017〕11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降低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各县(市、区)要规范运作,严格实施,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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