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聊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

  

聊政通字20231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聊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进行管控。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

三、其他事项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因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农业和畜禽养殖等原因还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或未纳入清洁取暖改造计划的暂不纳入禁燃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不在本次公布的禁燃区名单内的村(社区),后续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应依法纳入禁燃区名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公布。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制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

(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细化落实措施,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确保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五)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未尽事宜,由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公布或解释。

本通告自20234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419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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