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成本调查监审情况,聊城市发展改革委、聊城市水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试行价格的批复》(简称《批复》),将于2021年3月15日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试行。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要求以县区为单位组建农村供水公司,全面建立农村水价形成机制。我市全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形成了以城市自来水和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供水体系,基本上解决了农村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农村自来水现行价格执行情况不好,不断有居民反映农村自来水使用价格过高,存在擅自加价的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保障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是落实上级政策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此次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认真开展了农村自来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并分别提报了各自辖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各自成本情况开展了进一步的成本调查和核算,严格成本归集,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科学合理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批复》。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8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92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56元。

(二)确定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45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9.95元。

(三)相关要求及配套措施

1.农村自来水价格为到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者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农村自来水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由供水经营者负责安装并进行维护、改造和更新。

3.农村供水经营者在未对行政村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应对转供水经营者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经营者与转供水经营者协商确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备案。

4.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洗车业、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除上述范围用水之外的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1元,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2元。

5.维修资金由供水经营者按时缴纳到维修资金账户,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运行管理安全。

6.农村供水经营者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7.各供水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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