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2〕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规定,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电价是如何规定的?

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省级,《通知》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资源要素价格中的自来水价格如何规定?

《通知》规定,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市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2023年12月1日起,“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收取。

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四、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如何规定?

《通知》规定,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执行标准以不同联动周期内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基础,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0.10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50元。

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五、差别化价格政策的执行周期有什么规定?

《通知》规定,差别化价格政策均以年为执行周期,具体为: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聊城供电公司、市区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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