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对全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涉及的管理主体、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内容做了明确细化。

一、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我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供水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明确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明确了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五、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由于我市属于缺水地区,加大了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六、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档阶梯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七、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5倍缴纳。

《实施细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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