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管理,提升政务公开和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应急管理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以新闻资讯、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互动交流和机关党建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局网站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网站建设与应用规划,审定有关栏目设计和更新,审定经费预算和有关管理制度,决定有关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 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提出网站建设与应用规划方案,制定网站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网站运行管理中的问题等。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六条 市应急局网站紧密结合市应急局的中心工作和监管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主页栏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变化及时进行增减和调整。
第七条 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内容、政策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的的上网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信息稿件的质量和实效性严格把关,并按要求填写《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及保密审查表》,经科长、分管局长审核无误后,由网站管理人员上网发布。
第九条 为避免信息重复上网,由网站管理人员及时对上网信息进行更新,归口发布。对业务交叉或综合性较强的信息,实行“第一优先”的原则,即对已上网的信息,不再受理发布相应内容。
第十条 对网站栏目名称、格式及内容,统一标准、统一格式、规范管理,主页栏目未经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栏目名称及相关内容。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局网站上各自承担责任的栏目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上网发布信息的时效、数量、质量等情况按月进行统计、通报。具体责任分工表见附件1。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向局网站提供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四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单位公开信息前要按要求填写《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及保密审查表》,经科长审核无误、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发布。各单位难以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保密审查。对主动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安全保密的审核检查。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装载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和涉密系统的技术文档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要求,严格隔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
第七章 运营保障
第十六条 局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局网站日常管理队伍,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政策法规科员,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等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聊应急发〔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