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2835925/2022-0435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标题: | 关于明确聊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相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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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聊发改价格〔2022〕87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关于明确聊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相关问题的通知
聊发改价格〔2022〕87号
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区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及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天然气价格管理实际及成本调查监审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及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配气准许成本监审结论,核定聊城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6元/立方米。
二、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方法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4%。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城镇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四)价格联动事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价额度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执行。
3.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价额度及销售联动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定期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